法律依據
《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壹旦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1)雙方自願協商;
(2)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三條
發生醫療糾紛,當事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