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違反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條禁止在商業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在商業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管理者應當采取措施,保證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