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醫療機構病案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病案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門診(急診)病案原則上由患者負責保管。醫療機構有門(急)診病歷檔案或者已經建立電子門(急)診病歷的,經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由醫療機構保存門(急)診病歷。醫療機構門診病歷保存期不得少於十五年。
法律客觀性: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十條:門診(急)病歷原則上由患者負責保管。醫療機構有門(急)診病歷檔案或者已經建立電子門(急)診病歷的,經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由醫療機構保存門(急)診病歷。醫院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醫療機構門診病歷保存期不得少於十五年;住院病歷保存期不得少於三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