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免證事實是指無需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即可認定的事實。立法和司法解釋可以減輕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提高訴訟效率。在訴訟中,有些事實是顯而易見的,其真實性壹目了然;有的已經被法院生效判決或者公證處確認,法院可以直接認定其真實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了六種免於舉證的事實,即眾所周知的事實、自然規律和定理、推定的事實、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仲裁機關生效仲裁裁決認定的事實、公證處公正文書認定的事實。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撤銷自認:
(a)經另壹方同意;
(2)供認是在脅迫或重大誤解的情況下作出的。
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撤銷自認的,應當作出口頭或者書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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