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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李的行為是否有效,為什麽有效,有什麽法律依據?誰應該賠償劉的損失,為什麽,法律依據是什麽?

這個問題的考點:合同的有效性

案例分析如下:

1.李的行為無效。因為案中提到“李明知便宜,但也有意讓王占便宜。王告訴李,事成之後,他要給李500元。不難看出,這違背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誠實信用原則。

2.劉某的損失由王某賠償,李某在王某無力償還時承擔連帶責任。《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規定,“無代理、超越代理或者代理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被代理人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的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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