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4條規定,所有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這壹規定是平等原則在民法典中的體現,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性別、民族、年齡、職業而受歧視,適用法律人人平等。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七條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堅持誠實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