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原告某子公司與被告李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原告將其位於邵武市和平鎮的和平種子倉庫出租給被告存放,租期壹年。合同簽訂後,原告按照約定將倉庫交付給被告使用。和平種子倉庫發生火災,倉庫屋頂、門窗被燒毀。事故發生後,有關部門未能查明火災事故的原因和責任。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要求被告將受損部分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但被告拒絕。故原告以被告不履行合同義務,損壞租賃物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損失73 50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七百壹十四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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