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4條規定,所有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這壹規定是平等原則在民法典中的體現,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性別、民族、年齡、職業而受歧視,適用法律人人平等。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九條* *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但是,純有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十條* * *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