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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婚姻彩禮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民法典》規定,我國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是指通過婚姻強行索要彩禮,或者以巨額彩禮作為結婚條件,不包括在合理範圍內依法給予的彩禮。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2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6條

婚姻應當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7條

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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