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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拆遷的規定

法律分析: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而設立或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完成時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壹十七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二百三十壹條因依法建造房屋、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該事實行為實現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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