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礎印章(公章、合同章、企業私章、財務章)的刻制由指定的印章管理人員制作,並報綜合管理部備案,自刻制之日起執行相關使用規定;
2.申請各職能部門專用章時,由需求部門填寫《制章發行申請表》,經總經理批準後送綜合管理部刻制;
3.任何部門在使用印章前,必須到綜合管理部辦理領取手續,接受相應的責任和權利,簽署印鑒簽署手續並備案;
4.公章由綜合管理部經理或專人保管;
5.合同章,由綜合管理部保管;
6.公司印章,由公司銀行出納保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490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各方簽字、蓋章或者按手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