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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公章的規定

《民法典》關於公章的規定如下:

1.基礎印章(公章、合同章、企業私章、財務章)的刻制由指定的印章管理人員制作,並報綜合管理部備案,自刻制之日起執行相關使用規定;

2.申請各職能部門專用章時,由需求部門填寫《制章發行申請表》,經總經理批準後送綜合管理部刻制;

3.任何部門在使用印章前,必須到綜合管理部辦理領取手續,接受相應的責任和權利,簽署印鑒簽署手續並備案;

4.公章由綜合管理部經理或專人保管;

5.合同章,由綜合管理部保管;

6.公司印章,由公司銀行出納保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490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各方簽字、蓋章或者按手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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