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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規定,不滿幾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和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18周歲以上的公民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標誌。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條未滿八周歲的非家庭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壹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前款規定適用於八周歲以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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