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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下列行為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而合理進行

法律主觀性:

《民法典》規定不屬於侵犯肖像權的行為如下:1。出於公共目的使用或公開他人肖像;2.以履行職責為目的使用肖像;3.將肖像用於新聞目的;4.使用已經公開傳播的肖像進行個人研究和藝術欣賞。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20條未經肖像權人同意,合理實施下列行為: (壹)在必要的範圍內,將肖像人已經發表的肖像用於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的;(二)為新聞報道目的,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持有人的肖像;(三)國家機關為依法履行職責,在必要的範圍內制作、使用和宣傳權利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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