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292條
房地產權利人修建、修繕房屋,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煤氣管道,需要使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土地、建築物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293條
建築物的建造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第372條
地役權人有權根據合同約定使用他人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的使用效率。
前款所稱他人不動產為役地,本人不動產為役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