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頒布實施後,對其生效前發生但未按司法程序判決的民事關系,同樣適用的效力較弱。新法實施前發生的民事關系和事實,只能適用新法自實施之日起的微弱溯及力;但如果將民事關系和事實追溯到適用新法相關規定的時間,則屬於強度溯及力。事實上,至於民法總則的書籍,我們可以簡單的理解為,新法頒布之前,所有的民事糾紛都是按照舊民法典解決的。新法頒布後產生的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新《民法通則》的規定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