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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非法集資簡報會

判斷是否屬於非法集資,要看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是否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除刑法另有規定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壹)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以借用合法業務的形式吸收資金的;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方式向社會宣傳;

(三)承諾以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還本付息或者支付回報。在壹定時期內;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經向社會公示,通過向特定對象吸收親友或單位資金的方式吸收公眾存款,不屬於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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