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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關於侵犯名譽權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民法典中侵害名譽權的標準為:1,受害人社會評價明顯降低;2.行為人侵犯名譽權的對象應當具體、明確、有方向性;3.法院經常使用“不可避免”、“應當”、“充分”等詞語,表明其認為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24條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或者誹謗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名譽、才能、信用的社會評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零二十五條* * *行為人為了公眾* * *的利益進行新聞報道和輿論監督,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捏造或者歪曲事實的;(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的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的義務;(3)使用侮辱性詞語貶低他人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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