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為人的過錯、主觀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2.因果關系。即行為是損害的原因,損害是行為的必然結果;
3.行為的違法性。行為的違法性包括形式違法性和實質違法性;
4.損壞的後果。損害是客觀的、明確的、已經發生的、真實的並且可以被識別。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65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166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