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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訴訟保全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保全的規定是:案件利害關系人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不立即申請保全的,可以向被保全的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人民法院在判決可能難以執行或者對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情況下,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財產保全、責令其作出某些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為。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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