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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校園暴力的民法典法律

法律主觀性:

民法,校園暴力需要承擔責任。第三人侵權導致學生在校受到傷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校園欺淩是發生在校園內外,以學生為主要參與者的攻擊性行為。它既包括直接欺淩,也包括間接欺淩。校園欺淩不等同於校園暴力,校園暴力包括校園欺淩,校園欺淩是最常見的壹種。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1174條規定,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第壹百壹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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