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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證據規則

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被告提起反訴,應當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證據。

2.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和法律後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舉證。

3.當事人以不動產作為證據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該不動產的影像資料。

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應當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查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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