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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締約過失責任的修改

1,發生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合同尚未生效,或雖已生效,但已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不同於違約責任)。

2、當事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所要求的義務。

3.受害方的從屬利益遭受損失。

從屬利益損失是指壹方當事人因依賴另壹方當事人的某種行為而產生的損失和費用,但前者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導致合同失效或無效,且費用得不到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條* * *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壹)假借訂立合同,惡意協商的;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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