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民法典中關於執行規定

民法典中關於執行規定

法律主觀性:

民法典關於執行異議的規定;

1.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2.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 上一篇:臨沂東仕達集團怎麽樣?
  • 下一篇:北海親子鑒定中心在哪?在哪裏可以做?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