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三十條在城市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向附近居民公告。
第六十三條第四款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4)“夜間”是指晚上22點至早上6點之間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