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組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事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七條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堅持誠實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