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宣告死亡的條件:
下落不明的公民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期限。
(壹)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下落不明,自事故發生之日起已過兩年的。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時起計算。
只有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人民法院才能依法宣告死亡。
宣告失蹤人死亡,利害關系人必須向失蹤人住所地或者最後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人民法院發布搜尋失蹤人公告,公告期間為1年。尋找失蹤人的通知期限屆滿後仍無失蹤人存活的消息的,宣告死亡判決的日期可以是失蹤人死亡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