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自願原則是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當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壹方或者第三人脅迫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被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one hundred and fifty條* * *壹方或者第三人脅迫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