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10條是對民法法律淵源的重構。立法機關在《民法通則》第六條受到質疑時沒有將國家政策寫入第十條,說明立法機關也認為國家政策不適合作為民法的正式淵源。
《民法通則》通過前,法院在民事審判實踐中,將法律、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司法解釋以外的規範性法律文件視為國家政策。司法實踐中引用的國家政策內容通常涉及法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事項,客觀上國家政策的適用可以填補法律漏洞。
但民法通則實施後,國家政策不能作為正式的法律淵源,而是作為判斷和推理的依據,從而成為間接的法律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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