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企業(公司)或者個體工商戶設立(開業)或者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時住所變更為經營場所的,股東(出資人)或者企業(公司)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中承諾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因此,住所可以作為辦理營業執照的註冊經營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