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條。土地改革完成後,人民政府將頒發土地所有權證書,承認所有土地所有者自由經營、買賣和出租其土地的權利。此後又經歷了土地改革、1957廢除土地私有制等變革,說明民國時期的地契法律效力早已隨著歷史變遷而廢止。在農村土地糾紛中,也有土改時期1957的房屋和土地所有權證作為證據。壹般來說,根據糾紛情況,這壹時期的所有證明也都可以作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