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以營利為目的;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因其出資而不擁有非營利組織的所有權;收支結余不得分配給投資者;
(三)非營利組織壹經清算,清算後的剩余財產應按規定繼續用於社會公益事業。
法律依據:《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第壹條為了規範非營利組織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