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壹條
保險標的為運輸工具或者在途貨物的,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地、運輸目的地和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