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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資金來源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在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自己的,出借人套取金融信貸資金並高息貸給借款人的民間借貸行為,不僅增加了融資成本,而且擾亂了信用秩序,因此這種民間借貸往往容易被認定為無效合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壹)向金融機構借貸;(二)出借向其他營利性法人借款、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所得資金的;(三)未依法取得貸款資格的貸款人以營利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會對象提供貸款的;(四)貸款人知道或者應當事先知道借款人的貸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貸款的;(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六)違反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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