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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分立概論

民商法分立是指從民法典中單獨制定壹部商法典,民法典和商法典並存。它有兩層含義:壹是就立法體系而言,在民法典之外設置單獨的商法典;第二,就法律運行機制而言,經濟關系的調整是通過民法和商法來實現的,兩者既相互獨立又相互依存。從大陸法系主要國家民商法律制度的歷史演變來看,民商分離模式仍然占主導地位,這不僅是因為傳統,也有壹定的理論基礎。法國、德國、日本以及很多以其為模板的大陸法系國家都采用了民商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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