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2。如果案情復雜,則以普通級別審理(由三名法官、審判長和陪審員組成),壹般六個月結案;
3、如果案件簡單,是簡易程序(壹個法官),壹般三個月審結;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九條(1)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壹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