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條
下列案件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1)離婚案件的調解與和解。
第九十九條
調解書送達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壹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