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案件審理所需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七)審判組織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沒有參加訴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