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五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