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事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不包括侵權、違約、無因管理等事實行為。
事實行為與民事行為的主要區別:
(1)事實行為根本不以意思表示為其本質要件;意思表示是民事行為的基本要素。
(2)事實行為根據法律直接產生法律後果;民事行為根據行為人遺囑的內容發生效力。
(3)事實行為只有在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會產生法律規定的效力;民事行為的本質在於意思表示,而不在於事實構成。
(4)事實行為的構成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民事行為以行為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為生效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