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為”壹詞在中國大陸民法體系中經常使用,但在我國民法中采用了“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四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合法行為。”因此,從法律條文解釋的角度來看,民事法律行為僅限於法律行為。其構成要件有三: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是真的;3.它不違反法律或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為。民事行為還包括無效民事行為和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的主要特征是合法性。因此,民事法律行為只是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