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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理賠的時效是多久?

我國《保險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及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不能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數額的,應當支付根據現有證明、資料能夠確定的最低數額。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結案壹次性賠償”的相關規定違背了保險法的立法宗旨,損害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權益。在司法審判中多次被否定。新《保險法》實施後,保險公司在理賠方面也逐漸放棄了這種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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