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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訴被駁回去哪裏上訪?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抗訴被駁回後,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最高人民法院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高級人民法院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下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五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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