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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審判的慣例是什麽

法律主觀性:

民事審判的程序是:法院做審前準備;書記員宣布法庭的規則和紀律;法官進入法庭,報告開庭前的準備情況;法院檢查並確認訴訟參與人的身份;宣布開庭;宣布案件名稱、案由、審判程序和方式;介紹評委;告知訴訟權利義務,查閱回避申請;宣布審判的階段;訴訟指導;聽取判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55條

判決書應當載明判決結果和作出判決的理由。判決的內容包括:

(壹)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4)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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