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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為什麽訴訟時效是實體問題,法官不應該主動解釋或適用訴訟時效?

這壹點目前爭議很大,司法實踐中也是如此。有復習的,也有不復習的。

除中國外,大多數國家禁止法院積極適用訴訟時效。不主動審查是理論上的解釋,不是我們法律的來源,不能作為依據。用法院的話說,我們有自己的法律依據和國情。“依據”當然是法律規定。“國情”就是人們的法律意識淡薄。看來,人民法院在相當壹段時間內還是喜歡承擔引導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任務。

個人認為不主動審查是合理的,保護債務人不被強制履行債務也不是不可以。但是在討論這個問題的時候,遠沒有時效期限短重要,這才是真正的顧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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