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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事訴訟原因的新規定

法律主觀性:

民事訴訟的起因包括人格權糾紛、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財產權糾紛、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勞動糾紛、人事糾紛、海事糾紛、與公司、證券、保險、票據有關的民事糾紛等。,侵權責任糾紛,適用特別程序。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36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開庭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二條

判決書應當載明判決結果和作出判決的理由。判決的內容包括

(壹)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4)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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