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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不予立案和受理。

法律分析:不予受理是基於起訴的實質要件不符合要求,產生法律後果。例如,如果原告與本案沒有直接利害關系;被告不清楚;沒有具體的主張、事實和理由。投訴的格式和內容不符合要求的;檢舉人是自然人的,未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的;原告為法人,未提交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委托他人代為起訴或者告知,未提交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代為告知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的;沒有提交支持申請的基本證據材料(如結婚證或離婚案件中事實婚姻的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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