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百六十條。
人民法院認定公訴案件中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壹並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人民法院允許人民檢察院撤回公訴的案件,可以對已經立案的附帶民事訴訟進行調解;不適合調解或者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告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