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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102條中的司法羈押權是壹種怎樣的權力?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對擾亂民事訴訟秩序、刑事審判中擾亂法庭秩序,情節嚴重,尚未觸犯刑法的人,給予壹定期限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拘留期限為壹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措施的適用必須是針對嚴重妨礙民事訴訟的極少數人。經反復勸說教育,仍堅持不改。由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提出申請,報人民法院院長審批後作出決定。如不服,可申請復議壹次。但是,復議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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