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主要規定,訴訟當事人和他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賂等手段阻止證人作證或者作偽證的行為;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的處罰。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對檢舉、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及時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