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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地點

法律主觀性:

民事訴訟法關於合同履行地的規定: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2.當事人對合同履行地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3.合同未實際履行,雙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因侵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九條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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